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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20-09-29 00:00:00

执行异议司法解释就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该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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