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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退税问题
更新时间:2020-07-01 00:00:00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按百分之十七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作为软件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认为软件企业的筹划点主要是在含增值税销售收入一定时,尽可能多退回。增值税的金额,因为按上述规定,该税在一定条件下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以此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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