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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0-10-28 00:00:00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1、认为有犯罪事实;

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二)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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