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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税起征时间的问题
更新时间:2020-08-15 00:00:00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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