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业主大会成立后:维修基金一般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管理。使用时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预算,业主委员会审核批准支付。
1、房屋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例如屋顶防水维修或更换,墙体防渗处理或修复,楼梯间地砖、栏杆等公共部位的修复等。
2、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如电梯修理、更换或更新,消防栓、烟感报警器等公共消防设备的维护,水管更换、水泵维修,公共照明系统、变压器维修,燃气管道维护,锅炉更换、供暖管道维修等。
3、公共基础设施:小区内的道路、围墙、绿化带的修复或更新,停车场地面维护等也属于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4、突发性重大维修:因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或事故导致的共用部位、设施的修复,也可用维修基金支付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