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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0-10-28 00:00:00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对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

1、普通数罪的并罚

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直接适用。

2、发现漏罪的并罚

《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再犯新罪的并罚

《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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