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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条件
更新时间:2020-11-06 00:00:00

【法律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预售合同转让的条件如下:

1、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允许预售的商品房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转让的不得转让;

2、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不得转让。

3、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

4、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否则预售商品房转让无效。

5、预售的商品房转让需要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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