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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前罪犯都有哪些权利
更新时间:2020-11-12 00:00:00

死刑犯执行死刑前的权利有:

1、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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