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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0-10-31 00:00:00

泸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第五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由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实地勘测,并按国家规定地类标准进行分类的面积作为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

第六条被征收耕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作为征地补偿计算依据。

第七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据实计算支付。

第八条征收耕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由征地单位按征收土地面积以每亩500元的标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剩余土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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