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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方不同意离婚可以不离吗
更新时间:2020-10-29 00:00:00

女方不存在过错责任,男方在哺乳期提离婚不符合婚姻法规定,法律也不会受理,但实践中有证据证明女方存在以下六种情况,男方是可以提出离婚请求的:

一是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分娩、中止妊娠行为的;

二是确有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如女方威胁男方的生命或者严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权益的;三是女方对男方有虐待或家庭暴力,男方不堪忍受的;

四是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不宜生育的;

五是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六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下落不明的。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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