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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遂怎样认定
更新时间:2020-10-30 00:00:00

首先,本罪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

其次,本罪的实行行为是“组织”而非“出卖”。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就在于是否齐备了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本罪关键就是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实行行为。

最后,本罪中的“组织”行为不包括为“组织”而实施的预备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本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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