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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条约的内容
更新时间:2020-09-18 00:00:00

1、《中俄天津条约》1858年6月13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国驻华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签订,共十二款。2、《中美天津条约》原称《中美和好条约》,1858年6月18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美国驻华公使列卫廉在天津签订,共三十款。3、《中英天津条约》1858年6月26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天津签订,共五十六款,附有专条。4、《中法天津条约》原称《和约章程》,1858年6月27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天津签订,共四十二款,另订《和约章程补 遗》六款。5、《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又称《中英通商章程》,《中英天津条约》 的补充条款,1858年11月8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上海签订,共十款,附有《海关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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