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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执法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0-11-10 00:00:00

阻碍执行职务具有以下特征: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阻碍的行为应当是未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3、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进行阻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提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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