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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更新时间:2020-10-28 00:00:00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一方受有损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

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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