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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特点
更新时间:2020-11-12 00:00:00

1、审理对象特定: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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