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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考核谁负举证责任
更新时间:2020-11-07 00:00:00

对于用人单位的考核方式,没有具体的法规来参照,所以试用期考核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完全由用人单位自己掌握。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会为进入试用期的劳动者设定指导老师,由指导老师给新进员工安排试用期工作计划,并最终打分或写评语;也有一些会集中安排试用期的新员工进行培训,并通过有组织的笔试或日常绩效评估等方式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还有的用人单位会综合新员工的指导老师的评估及所在部门的绩效评估,以及新员工的内部和外部各类客户的综合评价与反馈,形成最终的考核成绩。对此,求职者只能因地制宜个别把握。但是,无论最终的考核成绩是一个简单的分数,还是一个复杂的综合考核结果,或是上级领导或指导老师的评语,用人单位都有法定的义务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并应保留相应文件,尽到相应的举证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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