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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换届由谁组织
更新时间:2021-07-01 00:00:00

一、任期届满实施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在三至五年,具体由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任期届满前则需要按规定组织换届。这类换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二、提前实施换届或者补选

业主委员会出现下列情形时,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应业主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启动业主委员会补选或者提前换届改选程序作出决定:

1、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

2、业主委员会连续六个月未开展工作的。

3、发生其他情形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运作的。

如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启动业主委员会补选的,则按规定启动补选;如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启动提前换届改选程序的,则按规定启动换届程序。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全体辞职提前换届

业主委员会成员全体辞职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组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前,原业主委员会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因不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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