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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更新时间:2020-08-16 00:00:00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对符合省《条例》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村委会核实,由区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由所在村委会落实自报名领证到子女14周岁止的奖励费,奖励费于每年12月底前兑现到位。对农村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妻,经报名且夫妻同村委会签定终生只生一个子女合同后,除享受正常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外,年终由所在村委会一次性发给适当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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